教师继续教育是提高教师素质、促进教育公平、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。通过对教师的持续培训和教育,能够帮助教师更新知识、提高技能、改进教学方法,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。
1. 教师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在职中小学教师。
2. 教师继续教育的类型包括:新任教师培训、骨干教师培训、学历提升培训、短期专题培训等。
1. 教师继续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,具体工作由各级教师进修学校(院)负责。
2.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(院)的职责包括: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、组织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培训、评估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等。
1. 教师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应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,结合教师实际需求,注重针对性、实用性和前瞻性。
2. 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方式应多样化,包括面授、网络教学、教研活动等,以满足教师的不同学习需求。
1.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后,应参加考核,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。
2.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,到期需进行复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再次颁发有效证书。
1.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是申请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。
2. 在评聘高级教师职务时,应将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数作为必备条件之一。
3.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数应与职称晋升挂钩,具体规定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。
1. 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,专款专用。
2.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合理配置教师继续教育资源,促进教育公平。
3. 学校应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,确保教师安心参加培训。
1.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教师继续教育的监督与评估机制,确保培训质量。
2.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(院)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及评估结果,接受社会监督。
3.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,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1. 对于在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表现优秀的教师,应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2. 对于不按规定参加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教师,将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不予晋升职称等处理。
3.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,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学校(院)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,确保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。同时,应加强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,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。